投资环境
 
优惠政策
投资环境
招商项目
重点项目
特色园区
 
 
    区域优势  基础设施  地理位置  总体规划图  一流服务  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  自然环境

                             海南省鼓励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促进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简称“两园”)建设,增强信息产业竞争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省财政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海南生态软件园和三亚创意产业园建设,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运营、省级政策性补贴和奖励、重点研发项目资金配套、园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际国内市场拓展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引进与培养等。园区所在地政府应设立相应的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配套支持本地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    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入园企业在重点信息技术和产品方面的研究与开发;省重
点科技计划对入园企业项目给予倾斜。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与园区所在地政府协助入园企业积极争取将重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并争取国家信息产业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为软件和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鼓励和吸引本省和国内外金融企业对“两园”和园区企业的资金投入。金融机构可针对软件企业的特殊性开创新的信贷方式,支持有市场前景的软件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上市。
    第五条  鼓励对我省软件产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风险投资。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园区企业和项目投资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奖励,扶持期为三年。
   第六条  对园区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园区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100%的为期五年奖励;在园区内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为期五年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为期五年的奖励,每人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
  第七条 经园区管理机构认定,园区企业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年纳税额度合计30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30%;30万元至6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35%;6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50%。扶持期为三年。
  第八条 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园区企业可按照同等优先的条件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政府部门采购软件、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同等优先的条件对园区企业实行倾斜。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电子信息产业人才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我省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软件行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软件人才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子女入学和户籍等方面实际问题,吸引高层次人才在“两园”创业和工作。
  第十一条 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软件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实训基地,提升和优化我省电子信息产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水平。省属高等院校设立的软件学院或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需新设相关专业或扩大招生规模,省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海外学者参与“两园”企业研究开发工作,对外籍学者参与我省电子信息产业研究开发可提供如下入出境便利:1对需多次临时入境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由聘请单位申办有效期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即访问)签证。如需延长,可以续签;2对需在琼长住人员,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在该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3对符合条件申请在琼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尽快受理、审核并向公安部申报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即绿卡)。
  第十三条 鼓励软件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参与境外业务交流和合作。对其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l申请因私出国护照,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给予办理;2需经常往来港澳地区从事企业事务活动的,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申办一年“多次往返”签注;3申请赴台湾地区等其他出入境事由的,凭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电子信息企业证书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证明函件可按急事急办规定优先办证;4提供上门服务。同一电子信息企业有5人以上同时申请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直接到该企业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海关要积极为园区企业提供有关政策和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简化通关手续,对其高管人员在出入境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通关礼遇。
  第十五条 园区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土地供应和用地指标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六条 园区享受国家、省政府赋予的先行先试权。对特别优质的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特别优惠措施。
  第十七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应为园区营造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配套环境,在配套住房、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省有关部门在园区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要做好支持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要保持一流的工作效率,为新开办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一站式”服务。凡是园区管理机构未明列告知园区内企业应交的费用和应办的手续,企业均可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协助园区管理机构予以高效率协调办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涉及认定的事项,其认定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后公布执行。第五、六、七条根据纳税额度所涉及的奖励财政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省“两园”注册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府〔2001〕60号)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改善我县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中小企业是指固定资产额为5000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额为
3000万元以下,就业人数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给我县城乡信用协会界定的标准)。
      二、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在原有的城乡信用协会平台的基础
上,建立和扩大与农发行、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平台。县财政安排专门资金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推动资本流动和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项目、租赁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融资。
      三、    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在办理各类注册、年检、更换证照等环节简化
程序,凡在我县投资所需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对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有关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培训网络。鼓励高等院
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各类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中小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建立县中小企业权益投诉中心,具体受理中心企业投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    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物流
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家标准认证,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不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风险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及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产业安全。
     六、    政府扶持优惠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作为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帮助申报国家和省财政专项支持资金。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的,5年内给予该产品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80%的财政资金扶持。
    政府鼓励发展的新兴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具体项目目录由县政府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资单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80%的资金扶持; 
    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财政资金扶持; 
    到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中小企业,给予投资单位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80%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财政资金扶持; 
    投资港口、码头、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中小企业,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80%的财政资金扶持; 
    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含500万元)生产性投资中小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 
    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三产服务中小企业,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年度地方财政预算中,按实缴土地出让金总额的6%进行奖励; 
    凡在我县中小企业工作的高科技人才均可享受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人才引进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县中小企业工作的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同时为其配偶、子女在就业、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党政办公室:(0898)67488449项目投资服务中心:67487108 规划管理局:67487118
土地环境资源局:67487399 经济发展局:67486659 招商局:67489039 传真:67488323
E-mail: lckf@hainan.net 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 邮编:571924 琼ICP 备 0500034 号
版权所有(c):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
技术支持:伊索传媒